澳門中華總商會對《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之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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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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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月澳門中華總商會理監事在會議上研究了《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問題,以及日前舉行「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座談會」,邀請社會保障基金葉炳權主席等來會介紹,中總會員、工商界人士三百人出席,會上與會者踴躍發言表達意見,氣氛熱烈。

  澳門中華總商會經整理座談會及理監事的意見後,今日將有關的意見送社會保障基金供其參考,希能切實詳加研究,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避免將來的新措施對廣大中小商號和企業造成新的困擾。

  澳門中華總商會之意見書內容如下:

鑑於居民生活得到保障是社會和諧及發展的基礎,而面對澳門社會老齡化情況加劇,構建相對完善的養老保障體系至為重要,為此,特區政府提出構建“雙層式社會保障制度”,即透過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讓所有本澳居民都能夠獲得基本的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素質。而第一層社會保障制度已於二零一一年起實施;至於退休後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則由第二層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加以支持。為了更好地廣納民意,集思廣益,社會保障基金已就《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內容舉行了四場公開諮詢會。澳門中華總商會亦於近兩月進行研究及收集意見,且於日前本會亦專門組織了一場座談會,為我會會員、工商界人士介紹有關制度,邀請到 貴基金葉炳權主席等親臨介紹,座談會反應熱烈,效果良好。經整理本會及會員對《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諮詢文本內容的意見後,現詳列於後,敬希能認真分析,充分兼顧勞資雙方的利益,令將來《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內容,既能為僱員退休後生活得到較好保障外,亦能兼顧僱主的實際可承受力,令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勞資雙方都能共享,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利於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有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 在對於《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文本建議,允許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可用作僱主不以合理理由或僱員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解僱賠償金額,並訂定可作抵扣的比率。我們認為,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應可全數抵扣,以推動僱主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又或可按僱主供款年期定抵扣比率,建議抵扣比率與供款年期成正比(“文本”提出的方案是成反比)。

在現今社會,作為僱主,很多都已認同員工是公司的重要資產,是公司成功的基石,僱主與僱員是兩位一體,相輔相成的。所以,在僱主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僱主定會為僱員提供較好的保障。但考慮到現行《勞動關係法》中並沒有退休年齡的規限,換句話說,所有員工,即使年滿公司所定的退休年齡而不續聘的話,公司也須給付補償。故此,若公積金內之僱主供款累計款項能作為解僱賠償之全數抵扣,不足者僱主須補足,多餘者亦可歸僱員所有。我們相信,年資長的僱員,其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部分都會大於現今法定的賠償金額,僱員的得益較大。這樣,對於僱主既可以用公積金的“零存整付”形式作準備,又可讓員工在退休時有一較好的保障。如“制度”能接納可全數抵扣的話,相信有助於推動僱主參與這項計劃。

此外,亦有建議,僱主供款累計款項可抵扣之比率可與供款年期成正比(諮詢文本提出的方案是成反比)。

二. 若僱主以合理理由與僱員解除合約者,僱員不能取得“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內僱主供款的累計款項,這點在文本內並沒有提及。

三. 對於供款方式方面,對每月基本工資少於6,500元的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供款,金額為僱員基本工資的5%。

由於該計劃是僱主和僱員共同參與的,利益歸於僱員,我們認為,即使是僱員基本工資少於6,500元,僱主和僱員都應按已定的比例供款,這才合理。

考慮到現今勞動市場存在不少散工和兼職員工,因其工作的特性:工時較短、流動性較大,且其薪酬基本己包含其應得的各項福利,故我們認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不應包括散工及兼職員工。

四. 有關供款比率方面,諮詢文本建議,僱主供款最少為僱員每月基本工資的5%,僱員供款最少為其每月基本工資的5%。

我們認為,既然這個“制度”是非強制性的,有關供款比率可由各商號、企業根據其各自的實際定出可行的供款比率,但為了讓廣大中小商號有較大的保障,建議設定供款上限,如不多於5%。

五. 有意見認為,現時諮詢的《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文本內的各個建議做法,應與將來實施“強制性”的是完全不同,不能以此套入將來的《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倘若將來打算推行《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時,應再向全社會作深入的諮詢,聽取民意。

六. 有與會者提出,文本中所建議的優惠政策(供款可作為經營成本,以僱員基本工資的15%為限,在制度實施首三年內可享有3倍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

我們認為,這項優惠措施對中小商號幫助不大,鼓勵不足。因現時有不少中小商號都屬B組納稅人,其所得補充稅都是政府估算的,為了對廣大中小商號更為有利,以及令參加該“制度”更具吸引力,我們建議可對參與“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B組納稅人,直接降低其商號盈利估算率。

以上意見希 社會保障基金能加以切實研究,冀能在新文本中有所反映,俾使廣大中小商號能在眾多嚴峻挑戰中尚能有一生存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