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規劃法》視野下的澳門“三五”規劃 -- 馬志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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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年06月15日

“策言薈”── 《國家發展規劃法》視野下的澳門“三五”規劃

澳門中華總商會理事長 馬志毅

澳門的第三個五年規劃諮詢文本日前對外公佈,這是《國家發展規劃法》頒佈實施後,澳門首次編制的五年規劃。整體編製思路緊扣國家“十五五”規劃發展戰略,全面貫徹《國家發展規劃法》的立法精神與編製原則,相較本澳“一五”“二五”規劃實現明顯躍升。本次規劃結構體系更趨成熟完善,首次獨立增設保障機制專章,建構規劃實施、監測評估、跟進督導的閉環管理機制,有效彌補過往規劃“重佈局、輕落實、保障分散”的短板,完全契合《國家發展規劃法》對規劃落地執行、依法施政的制度要求。與此同時,本次規劃首次將習近平主席視察澳琴期間提出的“澳門+橫琴”一體化發展定位為戰略核心,系統對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優化港澳聯動合作機制,深度融入大灣區整體發展格局,充分體現國家規劃區域協調、整體聯動的核心理念。無論是發展定位、戰略佈局抑或制度架構,均具備高度的國家層面合規性與前瞻引導性。

儘管“三五”規劃在宏觀架構、戰略佈局與制度合規層面亮點突出,但在核心指標體系設計上,仍存在與《國家發展規劃法》“精準施政、突出重點、剛性約束”原則不完全匹配的結構性問題。縱向對比澳門歷屆規劃,本澳“一五”“二五”規劃分別設置十九項、二十項核心指標,數量精簡、導向清晰、重點聚焦,能夠有效引導階段性發展任務落地執行。反觀本次“三五”規劃,核心指標大幅擴增至三十二項,涵蓋領域過於細碎龐雜,部分指標內容交叉重疊、邊界界定模糊,導致核心發展主題被稀釋、指標整體代表性弱化,偏離《國家發展規劃法》“全面規劃與突出重點相協調”的編製原則。與此同時,規劃存在明顯“重預期、輕約束”的失衡問題,整體指標以市場導向的預期性指標為主體,由政府承擔法定責任、必須按期達成的約束性指標佔比不足一成,相較前兩期規劃約兩成的約束性指標比重出現明顯回落,剛性約束力度不足。

橫向對標國家、廣東省及珠海市五年規劃,澳門“三五”規劃指標剛性不足、體系鬆散的短板更為凸顯。內地各級規劃嚴格遵循《國家發展規劃法》要求,核心指標精簡可控,數量普遍維持二十至二十五項,且約束性指標佔比穩定在四成左右,針對民生保障、生態環保、公共服務、安全底線等關鍵領域設置剛性考核指標,確保規劃可量化、可監督、可考核、可問責。反觀澳門現行“三五”規劃,指標數量繁雜卻剛性不足,容易導致政策執行彈性過大、工作重點模糊,不利於重大戰略任務紮實落地,亦難以實現與國家、大灣區規劃體系的高效對接與同頻共振。港澳長期奉行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惟在主動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的新形勢下,“有為政府”與“有效市場”有機結合的治理成效日益彰顯。

整體而言,澳門“三五”規劃具備完善的宏觀戰略框架與扎實的國家合規基礎,僅需在指標體系層面優化調整,將部分代表性不足、內容零散的指標拆解整合、納入重點工作清單,聚焦核心發展議題,合理提升約束性指標佔比,科學量化指標體系,即可全面對標《國家發展規劃法》規範標準,讓規劃兼具前瞻性戰略引導與制度化剛性約束,更有力支撐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與澳琴高質量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