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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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建造商會書面發言稿

 自2016年後半年開始,大型私人渡假村項目相繼落成,釋放大量本地工程業界人手,然而本澳公共工程數量不但沒有増加,反而逐漸萎縮,以致大部份工程業界長期處於不夠工程量或沒有承接工程狀態,直接影響業界生存空間。然而,政府於政策上以不夠工務部門人手為由,減少推出公共工程或每每以大型工程型式推出工程,以致只有少數公司能有幸承接工程。實在沒有考慮現時本澳工程業界苦況。

 就以長遠發展本澳建築工程業界為目的,提出短、中、長三期目標達至平衡業界競爭模式,包括︰

 短期目標 - 優化現行本澳招投標評分制度:

1. 増加推出更多的公共工程

    希望政府可以將未來的大型工程分拆成更多的中型工程,以及推出更多的中小型工程作公開招標。希望更多的企業受惠。

2. 統一各主要公共工程出標實體的評分框架及方式

    現時各工務部門的招投標框架大致相同,但細節上有不同之處。另外,就評分比重上亦各招標工程也不一致,令業界有無所適從之感。故希望各工務部門隨特殊情況外,能以統一的評分框架及方式出標。

3. 減低主觀性的評分比重

   近年公共工程於設計階段時已經深化相關的施工階段性安排以及基本工法,以致投標者於投標時對於整體工程上了解相關工序以及工法要求。然而現行的公共工程招標要求承投人提交相關的施工方案,評標委員會將按照相關方案評分。由於該項評分屬於主觀性評分,故如屬中小型工程或低施工難度的工程,建議取消相關評分,一來減低主觀性評分影響相關的公平性,二來減少評標委員會工作,増快評標速度,令工程更快得以開展。如複雜性高以及大型工程,由於主流施工方法相對於設計施工方法沒有太大差別,故建議可投標減低主觀性的評分比重。

4. 増加過往工程經驗金額比例

    由於近年公共工程數量減少而工程金額提升,以致如近年接獲工程的承建商有基本的優勢,另外缺乏合營投標的互補優勢的政策下,以致近年中標承建商過份集中,不利整體社會發展。故建議以若干比例増加過往工程經驗的金額,令更加多承建商有條件參加投標,増加承建商向上流動空間。

 中期目標: 細節上建設高公平性的招投標評分制度:

1. 增設平衡投標者中標機會

   為合理地分配公共資源,以免過份集中部份承建商中標,適宜檢討於政策上於招投標評分制度上増設一些機制。如已有公共工程在手的投標者於評分時有減分或加分給予未有在建公共工程的投標者,另外亦可嘗試於計算得出總評分後,首5名最高總分得分者,除考慮最低標價外,亦可考慮給予未有在建公共工程的投標者若干優勢,以致分配公共工程於更多公司可以中標。

2. 探討合理中標金額比例

 除了平衡社會資源,以致更多公司可以參與公共工程外,中標金額的高低亦值得深入探討。以現行的主流評標方式,於計算各投標者標書總分後,相應最高分的標書可進入最後階段,按入選的最低價為中標單位。此舉表面上可以揀選最合適而又低價的承建商,但數據上發現有些中標金額相距投標中位價超過百分之15或更多,在這低價中標以及現時的整體經濟形勢而言,通漲周期情況下,跨年度工程的財務風險日増,故建議政府探討合理中標金額比例,以免工程運作上出現問題。

 長期目標: 共建澳門政府及建築業界評議及設立公共工程承建商分級制度

1. 建立由政府主導業界協助的建築業評議會

 公共工程業界主流同意建立統一與政府合作的「建築業評議會」,以更有效地配合政府施政,統一行業制度,交流更新行業技術及指引。就世界各地先進發達國家或地區,均有設立針對建築行業的評議機構,増加政府與業界的溝通為宗旨。

2. 設立公共工程承建商分級制度

 同上觀點,世界各地區都在實行公共工程承建商分級制度,以令各級別的承建商於同一平台上公平競爭以及有相應的進升制度,提供各級別的承建商上升空間。本澳現行的承建商咨詢標制度需有雛型,但反應不到整體公共工程的招投標制度。建議政府可考慮鄰近先進地區,配合「建築業評議會」的設立,制定「公共工程承建商分級制度」。可從各承建商的註冊資本、已完成的工程經驗及金額、各公司的專業及非專業人員數量、管理系統、以及施工安全系統等作指標,有序地將承建商分級,簡化現時複雜的招投標程序,希望澳門建築商能夠在一個更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環境下為澳門整體社會作出更佳的貢獻。